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0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三七號
聲請人財團法人台南縣私立吳俊傑慈善公益基金會右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南縣私立吳俊傑慈善公益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財團法人台南縣私立吳俊傑慈善公益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台南縣政府民國八十七年五月六日八七府社福字第○七八六五一號函核准設定,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八七法登財字第八號,登記簿第二六冊第一六頁第三九九號),茲聲請人第十條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一日經第二屆董事會第三次臨時會決議修正通過如附件,爰依前揭規定,請求裁定准為變更如附件所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開主張之事實,已據提台南縣政府核准設立函、法人登記證書、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一日第二屆董事會第三次臨時會議議事錄、修正前及修正後之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等影本各一件附卷為證,應堪信為真實。準此,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聲請人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及設立宗旨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林逸梅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孫鈴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