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1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0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二一一號
原告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哲雄 代理人 柯進崑 送達代收人 蔡建權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玖拾捌萬叁仟捌佰柒拾壹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肆萬零伍佰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玖仟伍佰零壹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何悅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楊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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