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0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二二二號
原告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壹佰伍拾肆萬玖仟元,應繳裁判費壹萬陸仟叁佰肆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壹萬伍仟叁佰肆拾伍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楊筑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胡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