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簡字第21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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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簡字第2171號
上 訴 人  陳冠仁
上 訴 人  黃振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分別對於中華
民國101年11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
陳冠仁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仟叁佰貳拾伍元;上訴人黃振龍部分,其
訴訟標的金額則核定為柒萬零陸佰貳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壹仟伍佰元,上訴人均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6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曹 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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