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1年度重小字第1394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小字第139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柯美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都會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
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1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8,2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
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
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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