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1年度豐小字第413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豐小字第413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訴訟代理人  施鍠瑋
       朱濬哲
被   告  張麗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1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玖仟叁佰捌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玖
萬零捌佰零貳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黃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原判決所違
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
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
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1日
書記官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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