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1年度南簡補字第112號
原 告 邱松富
送達代收人 邱梅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桂蘭 、 王武康 、 邱昭英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55,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獻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鎧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