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豐小字第394號
上訴人即被告 劉驊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童綜合醫療社團法人童綜合醫院間給付醫
療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1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743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豐原簡易庭(臺中市○
○區○○路0段000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