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簡字第12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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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1238號
原告昇利財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一權
上列原告與被告 盧閎詰 、 林婉芝 、 許晏萍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另應補正被告許晏萍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俾利 本院確認被告身分及送達,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王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2日
書記官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