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8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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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8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股份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825號原告 魏哲偉 被告正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光和 上列當事人間股份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仟叁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9日
書記官李宜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