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法字第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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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法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董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法字第36號聲請人臺北市政府文化局法定代理人 謝小韞 代理人 黃旭田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財團法人台北市樺霖文化藝術基金會間聲請選任臨時董事等事件,聲請人聲請僅繳納部分聲請費,查本件聲請解除相對人全體董事之職務及聲請選任相對人之臨時董事,應各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壹仟元,合計應徵收費用貳仟元,扣除前繳之聲請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聲請費用壹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送達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8日
書記官林玫熹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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