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8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825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明賢上列受刑人因過失致死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00年度執聲付字第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明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明賢前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交簡字第22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確定,於民國99年7月6日入監執行,刑期終結日期為100年12月31日,嗣經法務部於100年10月7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239
611號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聲請受刑人在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查聲請人所為前開聲請,有法務部矯正司法務部於100年10月7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239611號函核准假釋檢送之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一件在卷可稽,認本件聲請於法有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國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映羽中華民國100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