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五九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蔡明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漢朝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