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8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8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八七二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即被告右列被告因沒入保證金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即被告甲○○因傷害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之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於九十一年度執字第七一三號案件執行時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郭豫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惠芳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