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簡字第142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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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簡字第14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背信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年度簡字第一四二七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背信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九八七七號、第九八七八號、第九八七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利益,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並補充如下:被告甲○○係將育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育園公司)委託申請之unicp、unasp、unisp、wolay、parnguu、icp等網址悉數登記在自己名下,而為違背育園公司委託其任務之行為,並由育園公司支付申請費用新臺幣十四萬五千三百五十元,致生損害於育園公司之利益。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得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梁哲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詹志鵬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歷審裁判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0 年度 簡 字第 1427 號判決(91.04.25)【本件裁判書】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1 年度 簡上 字第 94 號(91.07.25)[撤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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