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7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七七七號
原告中央信託局法定代理人 黃榮顯 訴訟代理人 邱國泉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易欣技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甲○○、乙○○、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易欣技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甲○○、乙○○、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仟壹佰貳拾伍萬陸仟柒佰貳拾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拾萬零肆仟壹佰玖拾元,折合新台幣叁拾壹萬貳仟伍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拾壹萬貳仟伍佰貳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貳拾份(每份新台幣貳拾捌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肆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青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日
書記官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