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55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55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555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97年度偵字第13500號、97年度緩字第315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8年度執聲字第44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LV」斜背包壹個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以97年度偵字第13500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97年8月15日確定,於98年8月14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扣案之仿冒LV斜背包1個(詳見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保管字第5887號扣押物品清單),依法應予沒收,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犯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商標法第83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扣案之仿冒「Dior」皮夾1個,係被告甲○○犯商標法第82條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所販賣之商品,係屬商標法83條規定專科沒收之物,揆諸前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83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楊曉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明倫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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