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135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簡字第13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簡字第135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緝字第1139號),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由受命法官不經通常審理程序,逕以簡易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捌月。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記載被告甲○○業與告訴人英屬百慕達商宏利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達成和解,並已清償和解金,此有和解書及本院電話紀錄表各1紙在卷可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
刑事第15庭法官郭書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
書記官陳美虹論罪科刑法條:
附錄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