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44號原告甲○○被告漢心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係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之規定,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查本件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540,000元,供擔保物之價額至少為4,716,000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6,000元土地面積786平方公尺=4,716,000元】,尚未計算建物價值已高於所擔保之債權,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40,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15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宏賓中華民國99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