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催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司催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催字第346號聲請人宏展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玉瑩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票據號碼應為「IX0000000」或「NO.IX0000000」?(聲請狀所載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不符)中華民國101年10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2日
書記官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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