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8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803號上訴人台灣三洋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曾正達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6,
4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8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官魏于傑中華民國101年10月22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2日
書記官洪明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