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簡抗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訴訟費用之徵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簡抗字第27號抗告人 張憶如 相對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7號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以上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本院101年板他字第14號訴訟費用之徵收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1年9月26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則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2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高文淵
法官吳幸娥法官邱育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2日
書記官彭麗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