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5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574號原告新北市三峽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蘇俊龍 被告 賴周秀春
邱瑞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7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主文欄中關於「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之記載,應更正為「台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2日
書記官楊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