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21號原告 曾沂 訴訟代理人 藍弘仁 律師
施旻孝 律師被告 黃經芬 訴訟代理人 戴麗菁
蘇起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惟查原告於訴訟中追加請求被告應將新店地政事務所一百零一年二月十六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A區域之竹木刈除回復原狀,並返還予原告,惟就追加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前述追加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萬肆仟零柒拾伍元【計算式:5.75平方公尺18,100元(100年度新北市○○區○○段第2046地號土地公告現值)=104,0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此追加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匡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日
書記官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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