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生活費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221號抗告人即聲請人 夏岳芝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鄭上門 間因給付生活費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1年9月2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10月9日
書記官孫捷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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