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訴字第276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收回被徵收土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762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正來
黃龍 黃水源 黃坤六 沈黃罔 吳 黃金英 陳 黃阿珠 黃素梅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內政部等間收回被徵收土地事件,對於民國100年8月4日本院98年度訴字第2762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陸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13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本仁
法官蘇嫊娟法官林妙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13日
書記官蔡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