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4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40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秉涵上列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502號),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8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刑事裁定原本及正本法院組織欄「刑事第十四庭」之記載,應更正為「刑事第十三庭」。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裁定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
二、查本院上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13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葉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敏如中華民國100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