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債更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更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更字第11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黃建曄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事項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0年9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筱蓉附表:
一、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填載民國100年6月20日任職於「保全公司」,而收入為新臺幣(下同)5,233元,並提出薪資轉帳存摺影本為據,請說明目前係任職於何家保全公司?每月平均薪資加計年終獎金、津貼…等其餘項目後係多少?
二、聲請人陳報其自96年1月1日至99年9月30日止營業「財寶天王彩券投注站」,平均每月營業額為74,681元,惟觀諸聲請人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示,聲請人98年度經營財寶天王彩券投注站之營業所得為88,205元,與聲請人陳報之金額落差過大,請再釋明聲請人於經營該彩券行期間之平均月收入為何?
三、釋明為何每月與配偶平均分攤之後,仍須支出高達1,283元電信費用之必要性。
四、請補提對第三人 林貴花王家孝 各有40萬元、30萬元債權之證明。
五、陳報聲請人「配偶」有無工作(如有,其月薪收入為何)、個人總存款金額(陳報各存款銀行、存款金額)、名下有無不動產(提供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應包含抵押權設定資料)
六、以目前每月之收入、支出狀況,試擬聲請人之更生方案(債務清償計畫)。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9月7日
書記官蔡佩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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