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5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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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5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57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乙○○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非訟事件法第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票據法第123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項復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提出之本票未載付款地,則依票據法第120條第5項之規定以發票地為付款地,而該本票之發票地為台北縣永和市○○路,非在本院轄區,依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顯係違誤。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21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彭洪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3月21日
書記官曾美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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