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7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720號原告 魏昌平 原告與被告 史林愛珠 間因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2,200元(即原告主張回復原狀所需費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23日
書記官邱慧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