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7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715號原告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紹興 被告 蔡錫欽 即 徐振樹 之遺產管理人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蔡錫欽即徐振樹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蔡錫欽即徐振樹之遺產管理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8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58,4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7,92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2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嘉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23日
書記官莊豐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