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0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10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061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毓儒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字第45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民國103年6月4日修正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基於有利被告之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
三、受刑人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件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結果,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對本件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經本院函送聲請書繕本並請其於文到5日內表示意見,受刑人收受上開函文後,受刑人表示沒有意見之情(見卷附本院113年12月5日嘉院弘刑禮113聲1061字第1130018167號函及所附之陳述意見調查表、送達證書等,本院卷第201至209頁),暨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為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得利罪、整體行為責任與刑罰目的、犯罪之時間間隔、侵犯法益之綜合效果、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並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理性刑罰政策,考量定應執行刑時,所生刑罰邊際效應遞減及合併刑罰痛苦程度遞增等情狀,復審酌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各罪,曾經臺灣高等法院等臺中分院113年度抗更一字第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再抗告後,經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565號再抗告駁回確定,是以,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前述法律之外部性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之總和;亦應受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即不重於上開所定之執行刑加計附表編號8所處刑期之總和(即有期徒刑33年11月,但不得逾30年),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弘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
書記官蘇姵容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宣告刑共8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共9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109年11月8日(8次)109年11月7日(9次)109年11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6949號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3204號、110年度偵緝字第1367號(聲請書僅載110年度偵緝字第1367號等)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62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0年度審訴字第853號110年度訴字第1386號111年度金訴字第457號判決日期111年1月07日111年1月28日111年5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0年度審訴字第853號110年度訴字第1386號111年度金訴字第457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2月17日111年3月14日111年7月7日備註編號1至7,經中高分院113年度抗更一字第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再抗告後,經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565號再抗告駁回確定。編號456罪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三人以上共同詐取財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宣告刑(1)有期徒刑1年1月(3次)(2)有期徒刑1年2月(1次)(1)有期徒刑1年4月(3次)(2)有期徒刑1年2月(2次)共4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3月。犯罪日期109年11月20日(4次)109年11月12日(5次)109年11月8日(4次)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6130號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6503號、110年度偵字第5363號(聲請書僅載109年度偵字第36503號等)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013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案號111年度金訴字第688號110年度金訴字第20號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696號判決日期111年6月20日111年7月29日112年2月23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案號111年度金訴字第688號110年度金訴字第20號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696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8月11日111年8月30日112年3月28日備註編號78以下空白罪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三人以上共同詐取財罪宣告刑共2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1)有期徒刑1年4月(4次)(2)有期徒刑1年2月(11次)(3)有期徒刑1年3月(5次)犯罪日期(1)109年11月21日(2)109年11月20日(1)109年11月21日(14次)(2)109年11月22日(6次)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8684、26843、33067號、111年度偵字第237號(聲請書僅載110年度偵字第26843號等)嘉義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622號、110年度少連偵字第84號、111年度偵字第4529(聲請書僅載110年度偵字第2622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11年度金訴字第2029號113年度金訴字第70號判決日期112年3月30日113年8月29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11年度金訴字第2029號113年度金訴字第70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5月4日113年10月1日備註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