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4604號
債權人 馮文倩
債務人 翁嘉珮
債務人 黃孟陽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強制執行事件,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項、第2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調查債務人之保險等資料,並於查詢有效果時逕予強制執行。惟依本院職權查詢之債務人戶役政資料可知,債務人二人之住居所地皆為新北市泰山區,均非在本院管轄區域內,本院自無管轄權。依首揭法條之規定,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