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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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5號聲請人甲○○即被告
號(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7年度訴字第410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台中戒治所醫師告知可能罹有巧克力囊腫,嚴重時需開刀治療,因刑期長,恐危及生命,為此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本院前以被告所涉為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事,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裁定自97年11月20日起羈押,並自98年2月20日起延長羈押2月。茲被告坦承犯行,其所涉上述罪行業經本院於98年3月19日宣判,認被告確有起訴書所載部分販賣毒品犯行,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4月之重刑,該案且已判決確定,並於98年4月17日送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存卷可查,是被告已非在本院羈押中之被告,被告所為前開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已無審酌之必要,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2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趙淑容
法官吳昀儒法官林美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98年4月2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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