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親字第107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親字第10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收養關係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判決101年度親字第107號原告 廖文業
廖陳細玉 訴訟代理人 廖經鑑 被告 何經偉 訴訟代理人 葉金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收養關係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確認 廖桂蘭 (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與 何阿留 (女,民國前00年0月0日生)、 廖新件 (男,日治時期明治00年00月00日生)間之收養關係存在。
確認原告廖陳細玉(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與何阿留(女,民國前00年0月0日生)、廖新件(男,日治時期明治00年00月00日生)間之收養關係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原告起訴主張,訴外人何阿留與其妾即訴外人廖新件分別於日治時期之民國12年、19年共同收養、撫育未滿2歲之原告廖陳細玉及原告廖文業之母親即訴外人廖桂蘭2人。而訴外人何阿留亡歿時,曾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確認雙方收養關係存在,並由繼承人協議由原告廖文業之母親即訴外人廖桂蘭繼承坐落桃園縣○○鄉○○段青埔子小段第76之7地號之土地。另訴外人何阿留於48年11月30日遷出桃園縣新屋鄉3鄰新屋70號之住處時,原告廖桂蘭之戶籍謄本上仍有「前戶長何阿留之養女」之記載。又原告廖文業之母親即訴外人廖桂蘭於結婚除戶時,其戶籍謄本亦曾載有「廖新件養女」等內容。以上均足徵訴外人廖新件與其妾即訴外人何阿留,確與原告廖陳細玉及原告廖文業之母親即訴外人廖桂蘭成立收養關係。然嗣因不明緣由,致原告廖陳細玉、訴外人廖桂蘭先後於戶籍登記上失去養父母之記載,原告廖陳細玉甚至回復其生父之陳姓,顯係有誤。現因被告為訴外人何阿留所生長女即訴外人 何近妹 之養子,原告為辦理訴外人何阿留之繼承事宜,爰依法提起本件訴訟,請求確認原告廖陳細玉、訴外人廖桂蘭與訴外人何阿留、廖新件間,各有收養關係存在等語。並為訴之聲明:如主文所示。
乙、被告則陳述略以:同意原告請求等語。
丙、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而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故確認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苟具備前開要件,即得謂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最高法院42年度臺上字第1031號判例意旨可供參照。又按收養關係之當事人間,被收養人就起訴確認收養關係存在時,固應以主張與之有收養關係之收養人為被告,當事人始為適格。惟該被收養人之身分為養父之繼承人所否認,而有提起確認身分之訴之必要,則以養父之繼承人為被告,提起確認其與已故養父間收養關係存在之訴,要非法所不許(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941號裁判意旨可供參考)。故養子女與養父母間收養身分關係是否存在,對於第三人之權利義務有所影響時,除應准許第三人提起確認收養關係是否存在之訴,亦應准許養子女對該第三人提起確認收養關係是否存在之訴,以除去其私法上地位不安之狀態,不因該養父母是否死亡而受影響。而查,本件原告既主張訴外人何阿留、廖新件(均已亡故)與原告廖陳細玉及原告廖文業之母親即訴外人廖桂蘭(已亡故)均已成立收養關係,然因戶籍登記上誤未為此登記,致原告無法與訴外人何阿留之繼承人即被告共同繼承訴外人何阿留之遺產等情,顯見原告所主張訴外人何阿留、廖新件與原告廖陳細玉及原告廖文業之母親即訴外人廖桂蘭間收養關係之存否並非明確,並已致原告之身分關係處於不安之狀態,而此身分關係不明確之狀態復得以確認判決除去,故本件原告之起訴,應認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無誤,先予敘明。
二、經查,原告所主張訴外人何阿留與其妾即訴外人廖新件分別於日治時期之民國12年、19年共同收養原告廖陳細玉及原告廖文業之母親即訴外人廖桂蘭2人之事實,有原告所提出之日治時期戶口調查簿影本6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8頁至第27頁),其中訴外人何阿留與廖新件當時確屬新竹州中壢郡觀音庄觀音字觀音97番地之同戶人口,戶主為訴外人廖新件,訴外人何阿留之續柄欄則記載為「妾」;另同戶內尚有訴外人廖桂蘭於續柄欄內登記為「養女」,事由欄則有「大正12年(即民國12年)4月3日養子緣組入戶」之內容;同戶內亦另有原告廖陳細玉登記姓名為 廖細玉 ,續柄欄內記載為「養女」,事由欄則有「昭和5年(即民國19年)1月20日養子緣組入戶」之內容無誤。且查,訴外人何阿留於民國48年11月30日自原戶籍住所即桃園縣新屋鄉3鄰新屋70號處遷出時,該戶戶籍尚有訴外人廖桂蘭為「養女」之記載;其後上開戶籍地址更改為同鄉新屋村新屋68號時,訴外人廖桂蘭之戶籍登記亦有記載「前戶長何阿留之養女」等內容,此另有原告提出之戶籍登記除戶簿謄本2紙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8頁、第29頁),與原告所述均無不符。
三、另查,訴外人廖桂蘭曾於56年間以繼承為原因,移轉登記原屬訴外人何阿留所有坐落桃園縣○○鄉○○段青埔子小段第76之7地號土地之事實,則有原告提出之人工作業土地登記簿影本3紙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30頁至第32頁),復為被告所不爭執,自足認為原告所主張訴外人廖桂蘭係與訴外人何阿留其餘繼承人協議後繼承取得上開土地乙節,堪信為真。由此亦可徵訴外人廖桂蘭當時確為訴外人何阿留之養女,否則無從以繼承為原因而取得上開土地所有權甚明。
四、此外,被告為訴外人何阿留之長女即訴外人何近妹之養子之事實,則有訴外人何近妹之戶籍登記除戶簿謄本、被告之戶籍謄本各1紙在卷可證(見本院卷第9頁、第10頁),足以認定。而被告本件訴訟代理人即其配偶葉金英復於本院101年9月18日言詞辯論時到庭陳述略以:被告認識原告2人,其稱呼原告廖陳細玉為母親,稱呼原告廖文業為表哥。被告是原告廖陳細玉所生,10歲時被訴外人何近妹收養,被收養後仍與原告廖陳細玉、訴外人何近妹住在一起,且也稱呼訴外人何近妹為媽媽,而被告小時候則有與訴外人何阿留一同住過等語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2頁)。本院參諸被告之訴訟代理人葉金英既為被告之配偶,對於被告生平事項自極為熟悉,且所陳述者又係重要之人倫關係、身分事項,衡情無虛偽之可能,況本件若確認如原告主張之身分關係,則被告即須與原告共同繼承訴外人何阿留之遺產,客觀上於被告之財產權係屬不利,被告訴訟代理人仍為上開陳述,益見其內容確屬真正。
五、末查,於15年以前之日治時期,臺灣民間習慣,有配偶者收養子女得不與其配偶共同為之,其收養之效力仍及於其配偶,15年以後成立之收養關係,如養親有配偶者,均須共同為收養;另當時納妾亦為臺灣習慣所承認,妾之地位係準妻、副妻,夫妾為合法配偶,其關係為準配偶關係,有桃園縣新屋鄉戶政事務所101年2月2日桃新鄉戶字第1010000307號函中之說明可憑(見本院卷第16頁)。本件訴外人廖桂蘭既係於12年間被收養,光復後戶籍復曾登記為訴外人何阿留之養女,依上開說明,其即使為訴外人何阿留所單獨收養,效力亦及於訴外人廖新件。另由上開被告訴訟代理人所言,原告廖陳細玉既曾與訴外人何阿留同住,而其又係於19年間登記被收養,且改姓為廖,則由上開說明亦可知其顯係由訴外人何阿留、廖新件共同收養無誤。
六、綜上所述,本件已足認定訴外人何阿留、廖新件與原告廖陳細玉及原告廖文業之母親即訴外人廖桂蘭間確有收養關係存在無訛。至原告廖陳細玉及訴外人廖桂蘭目前之戶籍登記上固無此收養關係之記載,有其等之戶籍謄本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1頁、第13頁)。惟按關於親屬之事件,在民法親屬編施行前發生者,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不適用民法親屬編之規定;其在修正前發生者,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亦不適用修正後之規定,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1條定有明文。本件訴外人何阿留、廖新件與原告廖陳細玉及訴外人廖桂蘭間所成立之收養關係,均係在日治時期,前已述及,自不適用我國民法有關收養之規定,而應適用上述日治時期臺灣之習慣。再按日治時期收養之終止與否,不以由報戶口為要件,故不得依戶口之登記,不憑事實遽認其已否終止收養關係(法務部編印,臺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第177頁至第
188頁可供參考)。復按日據時期之戶口調查簿,非法律上身分之登記簿,收養關係之終止,不以申報戶口而發生效力,倘有相反之事實存在,固非不得為不同之認定,惟戶口調查簿既為日本政府之公文書,其登記內容自有相當之證據力,如無與戶口調查簿登載內容相反之事實,即不得任意推翻(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2831號裁判意旨可資參考)。本件既查無何訴外人何阿留、廖新件與原告廖陳細玉及原告廖文業之母親即訴外人廖桂蘭間曾經終止收養關係之明證,依上開說明,自應以其等日治時期之戶口調查簿之記載及當時適用之臺灣習慣法為準,不得為相反之認定。而原告廖陳細玉及訴外人廖桂蘭於光復後之戶籍登記上對於上開收養關係,究因何故未加及之,已無從查考,況此戶籍謄本之記載僅係證明方法之一種,即使有誤,亦無從影響前揭本院對於原告所主張本件身分關係存在之認定結果。
七、從而,本件原告請求確認原告廖陳細玉、訴外人廖桂蘭與訴外人何阿留、廖新件間之收養關係存在,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震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
書記官姜國駒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