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補字第3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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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375號

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李政峯

上列原告與被告 潘聖欣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70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

書記官黃舜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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