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小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小字第163號

原告 邱建軒

被告 郭士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民事訴訟法第253條定有明文,亦為學理上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原則。

二、經查,原告前已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111年度附民字第877號;詳見本院卷第37、43-47)請求賠償損害,該案件之被告、原告均與本件相同,且事實均為本院刑事案件111年度金訴字第998號的內容,原告與被告間就本院刑事案件111年度金訴字第998號的內容,既然已經有刑事附帶民事案件訴訟繫屬中,原告仍提起本件訴訟,顯係就同一當事人、同一事件,就同一法律關係,於訴訟繫屬中重複起訴,揆諸上開規定,其訴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

書記官劉美蘭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