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33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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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3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1337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陸萬貳仟壹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九四四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甲○○於民國96年9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700,000元,借款期間自96年9月10日起至103年9月10日止,於借用後分84期,每1個月為1期,依年金法按月於每月10日攤還本息,利息按台灣銀行定儲利率指數利率(週年利率2.621%)加週年利率0.323%機動計付(目前利率為2.944%),如有違約並可依約定方式計收違約金,並由債務人簽訂借據為證。
(二)詎債務人甲○○僅繳納本息至97年2月9日止,其後即未依約清償,債務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其債務視同全部到期,計尚積欠債權人本金662,115元,及自97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944%計算之利息,與自97年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6個月以內者加計10%計算之違約金,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份加計20%計算之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速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8月5日
簡易庭法官黃珮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8月5日
書記官李育志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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