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89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8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八九八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四三七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被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日,以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四四一三號提起公訴,於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繫屬本院以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七九三號審理(下稱前案),有該案起訴書一紙附卷可稽,並經調閱該案卷宗無訛。徵諸前案起訴事實暨其卷附被告警偵訊筆錄、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書、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委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及採集尿液同意書等卷證資料與本案卷證資料互核一致,應係同一案件,公訴人復於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就同一案件,向本院重行起訴,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朱光國
法官鍾堯航法官吳崇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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