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35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35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五三二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三年度聲沒字第七一六號、九十三年度戒毒偵字第二四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後淨重零點貳陸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柒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所移送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驗後淨重零點二六公克)及安非他命一包(毛重零點七公克),屬違禁物,因持有人甲○○所涉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三年度戒毒偵字第二四七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驗後淨重零點二六公克)與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包(毛重零點七公克),被告於警詢、偵訊中已坦承為供其所施用之物,且扣案之白粉一包經送驗後,確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此有法務部調查局九十二年十月十七日調科壹字第一二00一三二三九號鑑定通知書一份附卷可稽,堪認本件扣案之物,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二款規定之毒品,依同法第四條、第八條、第十一條之規定,不得製造、運輸、販賣、轉讓及持有,係屬違禁物,依前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郭書豪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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