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870號
原 告 吳瑞明
饒玉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子翔 、 羅雅葶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2,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
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芷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
書 記 官 陳郁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