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5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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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5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516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小芳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805,127元及其中792,904元自民國109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7.78計算之利息,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8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8,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宜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0日
書記官李佳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