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4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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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409號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文東 、 徐文芳 等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時雖有繳納部分裁判費,然本件被代位人徐文東與被告徐文芳等人公同共有之被繼承人 徐龍夫 之遺產,計有土地31筆、建物1筆與存款、現金等共37筆(下稱系爭遺產),有本院函詢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之遺產總額明細表及相關資料在卷可稽。該等遺產之現值為新臺幣(下同)5,478萬6,900元,依被代位人徐文東之應繼分1/5計算,本件關於代位請求分割遺產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95萬7,38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萬8,448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1,770元、5,060元,尚應補繳10萬1,6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靜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9日
書記官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