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5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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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515號原告 劉國松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沈榮輝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0,000元,應繳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4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9年11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俊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0日
書記官蕭尹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