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0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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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0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011號原告 陳許秀
潘坤地許 潘韻如 許秀玉 潘慶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朱龍祥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許美惠 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16,4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7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9日
書記官戴育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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