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0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007號原告 許昰韋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富森 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5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8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1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9日
書記官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