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178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17888號聲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發票人甲○○○是否曾指定中華商業銀行營業部為擔當付款人?中華民國98年9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曹英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9月21日
書記官孫志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