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7年度壢簡字第5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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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簡字第511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被   告  廖韋誠廖偉佑廖韋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31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被告即「 廖偉誠 即廖偉佑」之記載,
應更正為「廖韋誠即廖偉佑即廖韋程」。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條第232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
0元。
中華民國108年3月22日
書記官林宛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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