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小字第394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小字第394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維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廖春梅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5,700元,惟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
,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
如數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采瑜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