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上國易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國易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國易字第六號
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周佛國 被上訴人國防部法定代理人 伍世文 訴訟代理人 劉柳成
陳彥池 右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上訴人提起行政訴訟,就其所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確定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八日裁定,命在行政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該行政訴訟,業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六九八號判決確定,有該行政法院判決可稽(見本院卷第一八八至一九八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鄉誠
法官謝碧莉法官劉清景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書記官高澄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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